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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案例|上热搜啦~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发布者:郭佳佳 发布时间:2020/8/13 阅读:1335

       2020年8月10日,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朱竟业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受到人民网、澎湃新闻、财经网等多家媒体的报道,而因该案引发出的微博热搜话题“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也在当天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二名,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和讨论。




多家媒体争相报道海昌所朱竟业律师维权事件:





网友评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造谣污蔑谩骂最终都要付出代价!”“干得漂亮!”




一、案件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经营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为了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2019年6月17日,张某在发现李某上述行为后,通过电话向本所朱竟业律师进行咨询。根据张某的描述,朱竟业律师初步判断李某的行为已经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为张某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张某当即表示要将案件委托给朱竟业律师代理。



       在接受张某委托后,朱竟业律师为案件做了充分的诉前准备,于2020年1月13日将侵权人李某起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二、律师说法

      1、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本案为例,被告李某是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其朋友圈人数在七百人左右,显然属于“公开场合”,其行为属于“公然”进行,无疑会产生公众对原告张某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应当认定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如果发现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准备维权前,首先应该怎么做?

       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案件,其主要证据一般都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侵权人随时都能够通过删除等方式消灭证据。
       以本案为例,由于相关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朋友圈”,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会通过手机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但并没有考虑到侵权人随时能够删除朋友圈。而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侵权人删除了相关信息,而你只能提供简单的截屏照片时,如果对电子证据存疑,你又无法提供原始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则相关证据的真实性经常难以被法院认定。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咨询时,朱竟业律师给他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固定证据,即拿着手机去公证处对李某在朋友圈所发的信息进行公证。在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即使侵权人删除了侵权信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也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定,进而认定侵权事实。

三、律师介绍



        朱竟业律师现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十年间曾经代理过多起重大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过多家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现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温州市瓯海区工商业联合会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昌所医事医疗纠纷法律部骨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