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须知
一、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债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
3、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如合同、协议、往来帐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申报时随带上述材料原件供管理人审核;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二、注意事项:
1、以上申报材料,请一式三份提供给管理人;
2、审核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再行要求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3、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4、申报时间:2015年7月28日-10月10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其中补充申报截止2015年12月16日。申报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七楼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仁福律师, 电话:13587619721 88997125
濮迅诺律师, 电话:13587871170 88996806
5、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书写均应用蓝墨、或炭素墨水。
三、特别提醒:
有关申报资料可在管理人网站“http://www.hchlawyer.com”下载;有关温州市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相关信息,管理人也将及时发布在网站上,敬请债权人予以关注。
温州市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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