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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9/10 阅读:2207

债权申报须知

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0年81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11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徐松林对被申请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中汇公司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11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1112日上午9时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网络会议通过工银融eAPP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即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规定的上述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相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申报债权的范围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1.4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

1.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9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2.申报债权的要求

2.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01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2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同时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自然人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律师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债权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的,仍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2.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详细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有无财产担保、申报的债权是否是连带债权,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以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存在。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经过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

2.4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0810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基本事实应简要陈述债权的形成经过、还款过程以及票据开具情况,如是合同关系,则应明确陈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已履行完毕。

2.5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同时提交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并由债权人签章确认。

3.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3.1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人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2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3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涉及的债权申报文件可以到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官网查看下载,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后提交给管理人,网址为http://www.hchlawyer.com/   (首页-海昌动态-公告栏)。

债权申报及邮寄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41206室,邮编:311400;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5868110347;申报时间:2020113日前(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对申报有不明之处,可向管理人咨询。

5.特别提示

5.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特别关注。

5.2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重复申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债权申报材料